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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限制条款,适用于高管、高技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未依法支付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或主张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限制义务。需要注意,竞业限制必须约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仅约定劳动者违约金、完全不约定补偿金的条款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结合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合理约定,不能无限扩大限制地域与行业,超出合理范围的约定,劳动者可提出抗辩。此外,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竞业限制条款依然独立生效,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免除自身发放经济补偿的义务,劳资双方产生争议时,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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