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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名誉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6-09-20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重要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泄露隐私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网络时代,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公众号等平台造谣传谣、恶意评论、曝光隐私,均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判断是否侵权,主要看是否捏造事实、是否恶意贬损、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若为正常舆论监督、事实陈述、合法举报,不构成名誉侵权。遇到名誉侵权,及时固定截图、录屏、公证证据,向平台投诉举报,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情节严重如造成精神失常、自杀、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