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汽车修理厂修理工,2014在工作中,感到肺部痛疼难忍,脸色发青,于是向车间领导请假,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30 天,终因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王某亲属向单位提出按因工处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某是因肺癌治疗无效死亡,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王志顺为工亡,按非因工死亡处理。王某亲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王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紧张劳累过度,突发疾病死亡的按因工处理。本案中,王志顺所患肺癌,不属于职业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医院检查出来的,但与工作原因无关,其患肺癌是由于自身肺细胞长期变异造成的,不属于突发性疾病。故此,王某死亡不符合有关认定工伤 的政策、法规,属非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定该种情况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