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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为使案件处理具备充足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基础上,对其中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开展侦查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若认为有补充侦查必要,既可以自行侦查,也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从程序角度来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退回公安机关,也可自行侦查,且补充侦查需在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若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庭审理阶段,当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缺乏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意义重大,通过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能够有效核对案件事实,补充完善证据,查补追诉漏罪漏犯,进而保障追诉犯罪的效果,推动诉讼监督的落实,对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和准确认定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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