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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定时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未申请仲裁,可能丧失胜诉权。
一、时效起算点
一般情况:从劳动者明确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例如,公司拖欠工资的,应从约定发薪日次日开始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况:若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拖欠工资),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过离职后一年。
二、时效中断与延长
中断情形:当事人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或申请调解等,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中止情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时效暂停,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三、注意事项
及时行动:即使进入调解程序,若久拖不决,建议在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避免时效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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