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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4-05-10 点击: 【字体: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三、农村妇女离了婚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可见,就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五、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上述的机构或者组织不但在受害妇女寻求救助的时候有提供救助的义务,而且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就是有主动介入的义务。 

 

六、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一)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二)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五)妇女可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的妇女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六)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