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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2-02-15 点击: 【字体: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