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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价款的债权超级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为本次民法典新增内容,是针对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购买货物,同时将该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价款的担保情形,赋予了该抵押权优先效力,以保护融资人的权利,以促进融资。
二、改变原担保合同中“流押”及“流质”无效条款
《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修改说明:法律并未赋予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效力,但从法律后果来看,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较大程度保障了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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