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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对遗嘱的有效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①自书遗嘱
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
②代书遗嘱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③打印遗嘱
④录音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都是《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的遗嘱形式。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当时打印、录像等技术手段尚未充分普及,遗嘱形式并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随着科技发展,公民通过打印和录音录像方式确定遗产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体现了对时代发展和现实问题的及时回应。
⑤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⑥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这6种遗嘱,除了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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