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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消费者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3-10-13 点击: 【字体:

2021315日,是第三十九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2021年消费维权的主题,引导消费者科学文明消费,增强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将对消费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民法典中,从而使得对消费者保护成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更有利于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实现对其相关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1.损害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中规定,合同中约定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归于无效。保障了消费者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张相应权利的保护。

 

2.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 

 

1.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拟订的格式合同,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压实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款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保护,使消费者免受假冒产品的侵害,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规定

 

《民法典》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细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二款规定了隐私的范围,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民法典》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保障消费者的私人领域和私人的活动不被侵犯。

 

2.《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了在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同时增加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行为,个人可以违约、违法等理由主张信息收集者删除个人信息,强调了信息收集者一般是经营者,或者是我们消费使用的app、商家的后台在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