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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担保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0-06-12 点击: 【字体:

担保,不能轻易仗义出手、一签了事!生活中,出于信任或关系好而替亲朋好友提供担保的越来越普遍,而那些因对担保的风险缺乏了解以致自己负债累累的不是少数,那么,为了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作为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一、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了解清楚对方是否具备信誉度及还款能力。

很多人因碍于情面,在不了解对方是否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及足额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就轻易签字为其提供担保,到最后借款人因无力还贷不得已跑路,导致担保人背上沉重的负担。所以,在为他人做担保前,担保人一定要仔细视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誉度,然后结合自身情况衡量是否要为其提供担保。

 

二、了解清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方式的区别

1、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人没有。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比连带担保的责任风险要低

一般担保人仅对债务人未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人不管债务人有没有财产,只要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全部债务进行清偿。为此,担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中确认好承担责任的方式:如果双方对担保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才推定为一般担保。

 

三、是否约定担保期限会产生不同的后果

1、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这六个月期内没有要求担保人偿还的,则担保人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2、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例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那么在这两年内,债权人都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若出现混合担保情形(物保和人保并存),一般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物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人保承担;如果物保是担保人提供的,在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物保也可以选择人保。

 

五、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2、债务人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免责3、担保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六、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即担保人在为了避免自己履行担保义务后得不到追偿,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如动产抵押等,这样可以相对降低担保人的风险。

 

七、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侵吞担保物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