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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法商之家
经过这么年朋友圈、微博、头条的不懈普法,再天然呆的妹子也知道,如果男友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男友一人名下,那房子与你无关!那么只好要求加自己名字咯。不加就不结婚,不生小孩!
但真的写你名字就能拿走一半吗?很多妹子会说,那肯定啦。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不管他爹妈婚前婚后买房,加了我的名字就视同赠与,这房子我平分定了。
等等,人家爹妈什么时候说送房子了?你有证据吗?借钱给你们买房就算不错了,还想赖着老人家的养老钱不还!看!还有借条和转账凭证!这这这,这是咋回事啊?这借条是后补的假借条!没有我的签名啊!
呵呵呵,可法官大人不这么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是共同债务懂不?有你老公一个人签名认可就够啦。
整个案件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小两口结婚六年,婚内购买的房子都登记在妻子或两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房产。
这个判决一下来,公公婆婆就不干啦。我们当初出钱给你们买房,写你名字是因为你们是两口子,现在都离婚了,还我养老钱!立即跟儿子补了张借条,拿着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找个律师就到法院把儿媳给告了。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丈夫(申传来)本人认可父母的转账系借款,再加上两老还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即便他们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6年后找儿子补签的,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
不但如此,法院还进一步支持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最终判决这笔借款的本息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共同偿还。
庭审中,儿媳虽极力抗辩,甚至找人出庭作证公婆已经年近80,根本没有能力借出几百万的巨款,汇过来的钱其实都是事先代老公保管的。但是由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看来钱还是交给爸妈安全啊,我不禁想起来了那首歌:“世上只有爸妈好,有爸妈的孩子像块宝……”
话归正题,这个判决说明,只要能提供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可以随时随地补。而且利息应该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只有一方签名也得两人一起还钱。谁叫房子写了你的名字?
北京各中院做出的判决一向具有标杆性的价值,一直是其他外地法院争相学习的权威性判例。北京的法官这么判,说明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价值观不提倡以物质为导向,必须以感情为基础,加名字才结婚的做法不可取。
女同胞为了自己打算没错,但是换位想想男同胞也怕啊!万一遇到马蓉、翟欣欣这样的主,给你戴绿帽、结了就离,父母血汗钱岂不是要被分走一半?
哎,想想看不由得一声叹息。上一代人结婚的时候从不需要考虑离婚的事情,咱们这一代人还没结婚就得恶补婚姻法知识,为离婚做打算,不然搞不好就亏大发了。这立法的速度还真有点赶不上人心的变化。
2010年12月11日,申汗勤向申传来支付1434949.92元;2010年12月22日,申汗勤向申传来支付266557.16元;2011年11月24日,秦汝秀向申传来支付1000000元。
2010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了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内住宅一套,房屋价格857754元,从申传来卡中支付了房款。
2013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整东方美墅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30万元。申汗勤、秦汝秀提交的银行刷卡凭证显示,当日申传来支付112万元,左兆燕支付16万元。
申汗勤、秦汝秀提交录音,主张在2010年12月9日申传来向申汗勤、秦汝秀借款170万元并承诺给予利息。
现申汗勤、秦汝秀主张上述借款为申传来、左兆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申传来、左兆燕共同偿还。
一、申传来、左兆燕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申汗勤、秦汝秀偿还借款二百七十万一千五百零七元八分;
二审庭审中,左兆燕主张申传来、左兆燕为案外人申某1垫付了房款80余万元,秦汝秀后来支付的100万元系替申某1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左兆燕主张申传来支付的钱款中有100万系申传来的自有存款,并申请本院调取申汗勤的银行交易明细。左兆燕对于申汗勤、秦汝秀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向本院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左兆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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