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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1-22 点击: 【字体: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有哪些

  管辖权问题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点的问题。在刑事方面管辖权也是有着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方面他主要涉及到三个机关,也就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大家对于前两个机关是比较熟悉的,可能最后一个公安机关管辖权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她是广泛的。这是因为在我国,除了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那么剩下的全部都是有公安机关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