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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英、黄某华、杨某、钟某芳、叶某进、黄某新、曾某康、吴某周、等七人诈骗罪一案,叶某进委托我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黄向律师担任叶某进辩护人,多次会见叶某进,到龙川县人民检察院、龙川县人民法院阅卷了解案情,为叶某进出庭辩护。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粤16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叶某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叶某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叶某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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