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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平诉温某强、冯某芳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已离婚女方冯某芳无需承担该债务的连带责任。二审中代理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委托人力争。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温某强、冯某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某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在男方已下落不明,拒绝出面处理的情况下经过律师努力,成功争取到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尚在高明正常工作生活且接受了另一被告赠与财产的当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取得当事人满意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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