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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底,曹某(被告)被梁某(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共计280万元。梁某(原告)证据有:(1)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双方确认曹某尚欠梁某(原告)170万元。(2)《和解协议》一份,协议中双方确认借款本金175万元、3笔银行转账185000元、8笔现金交付156.5万元(有具体的时间、金额)。曹某当时已灰心丧气认为败诉必然。然而抱着一线希望的心态找到我所,经我所律师与曹某在面谈中详细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梁某(原告)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本案逆转的可能性非常大。
曹某当场委托我所代理本案。本案由孟翔、刘付俊朋律师主办,经整理事实、证据,确定办案思路与策略,在庭审过程中抽丝剥茧,环环相扣,将梁某(原告)主张事实漏洞百出,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最终法院认定梁某(原告)无法举证证明156.5万元债务的真实存在,故驳回原告梁某(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律师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与专业的诉讼技巧,维护了曹某的合法权益,为其争取了非常好的诉讼效果。本案完结后,曹某为表示对办案律师的专业、敬业无比的赞赏与认可,向我所送来锦旗以表感谢。能受到如此信任及认可,是律师的欣慰。为当事人维护分合法权益及取得良好的结果,是我所律师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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