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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新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8-03-15 点击: 【字体:

      2018年1月19日、2月28日,我厅与省发改委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新的公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3月1日起执行,标志着我省公证收费制度修订工作顺利完成。


公证收费制度修订前,我省公证收费的主要依据是2000年,原广东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省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05年《公证法》颁布实施后,原公证收费标准存在结构性矛盾、计费方式不完善、公证收费项目需要调整补充等亟需完善的地方。


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将公证服务收费价格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我厅启动了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修订的相关工作。按照发改委定价要求,《办法》和《收费标准》的每一条文每一项目都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的每一项收费标准都要有成本数据支持。为此,修订工作过程中,我厅一直遵循依法、规范和严谨的原则,除与发改委收费处密切配合,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修订会外,在定价工作中首次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独立第三方对全省抽选的5家有代表性的公证机构的公证服务收费进行成本核算,力求我省公证收费定价能体现公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并符合推动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要求。


《办法》共22条,明确了公证费的含义、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原则、计费方式、特殊情况下收费行为规定等。《收费标准》明确了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本次修订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目录化管理。《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鼓励公证机构适当下浮收费标准。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应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对社会高度关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公证事项实行了降费。如《标准》中“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公证事项连续两次下调,在2000年、2013年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下调,以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继承公证为例,公证收费从2000年标准的6万元下降为2013年的25400元,新标准执行后降至9500元。又如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为个人的,涉及财产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提存”等4项公证事项,下浮10%执行,并明确了对于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等,充分体现了公证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