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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办案心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单从这一简单的表述,很难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涉嫌故意伤害罪时应注意哪些事项,所以本律师团队在办理大量故意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总结一些办案经验,稍后在下文会做一个简单的分享。
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即公民保持自身人体组织的完整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的权利。故意伤害罪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就正在于它破坏了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损害了他人身体器官的正常活动功能,如砍伤手臂、毁坏面容、使眼睛失明或者引起精神错乱等。如果行为人同样是以他人身体作为侵害对象,但是并没有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或者使他人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侮辱)或者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如非法拘禁),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⑵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并且实际上给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或者影响了他人身体器官机能正常活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人使非法侵害人损害人损伤的行为、医生给病人切除坏损器官的行为等),或者其损害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均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的形式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具体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有利用行为人自身身体的,也有利用工具器械的,有利用动植物,也有利用自然现象的。伤害的结果也有不同,有肉体伤害的,也有精神伤害的,有轻伤的,也有重伤的,还有致人死亡的。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手段,也不论伤害结果如何,对于伤害罪的构成,均无影响;
⑶本罪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在构成故意重伤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⑷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休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伤害的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⑷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㈠因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造成了一方伤势较轻,事后行为人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的;
㈡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撕抓或打斗,导致双方各有轻伤,并且彼此均具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正当防卫的,事后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
㈢因家庭纠纷而引起本家庭成员伤害的,情节较轻,属于轻伤,事后受害人又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㈣在纠纷争执中,行为人并无伤害故意,因过失致争执人或者第三人轻伤的,事后能积极救护,且主动提出赔偿损失,受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对于一些有伤害行为,但是伤害结果比较轻微的案件应不以犯罪处理或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但是对于一些受伤程度较重的案件,也需要从多方面去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不能简单的以伤害程度做为唯一依据,否则有悖于我国刑法之立法本意。本团队律师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发现有的是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致,如因为偶发事件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口角,致使矛盾激化,被告在情绪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伤害对方;或因双方互殴,互有伤害,均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或因被害人寻畔滋事、挑起事端,致使被告人在盛怒之下将被害人伤害;或因被害人先行对被告人进行伤达,被告人正当防卫,造成防卫过当。在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行为所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在众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行为虽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造成被害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先由被害人的过错、甚至是被害人先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定性、量性的时候,被害人的此种过错也往往应当作为酌情情节予以考虑。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区分责任,客观评判,注重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