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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马某与李某系相识多年朋友,李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马某借款,均未打借条,李某也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还款。2011年6月,李某因生意需要向马某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期两年,利息8.5%,马某遂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李某的卡上打款20万。两年到期后,马某要求李某还钱。李某不承认向马某借过钱,并称马某打给他的20万元钱是马某给他的还款。马某多次要求还钱未果,遂酿成纠纷。
【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是按照借款纠纷起诉还是按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
代理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事实系借款纠纷不假,但因当初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打借条,亦没有证人、视听资料等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证据。如果以借款纠纷起诉,那所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势必由马某来承担,李某只要反驳即可,不需要举证,也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马某打款给李某的凭证只能证明马某给李某20万元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这笔款就是借款。经综合考虑后,代理律师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因恶意不当得利的20万元及利息。
代理律师思路是: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人损害、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原因。本案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1)因诉争汇款行为,李某受有利益;(2)因诉争汇款行为,马某遭受损失;(3)李某受有利益与马某造成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李某得到马某的2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
马某之所以进行汇款是因为马某具有与李某达成借款合同的经济目的,借款合同是双方之间给付的原因。但是由于李某在承认马某向其汇款20万元的情况下,却不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又无法举证证明他保有该笔款款项的合法依据,固成立不当得利。
【争议焦点】
李某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因素在李某是否具有保留利益的合法依据。
【法院裁判结果】:
马某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起诉至法院后,主审法官自始至终以借款纠纷来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多次提醒审判员,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不当得利返还,但主审法官坚持以借款纠纷来归纳争议焦点并审理。庭审后,审判长再次要求代理律师变更诉讼请求,否则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代理律师坚持原来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返还纠纷,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主审法官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审理,在马某举证证明了不当得利前三个要素:李某受有利益、马某造成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后,主审法官要求李某举证证明其保有该笔款项的合法依据。李某辩称是马某汇款给他是因为马某曾向他借款20万,是还款行为,但无法举证证明。
法院遂判决李某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马某返还该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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