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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初,冯某和赵某共谋诈取他人钱财。冯某请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并用此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取款的银行卡。10月20日,冯、赵二人先盗取他人的墓地骨灰盒,通过发手机短信的方式让死者的子女汇款10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卡上。10万元汇入后,冯、赵二人害怕取款时暴露身份,就请朋友杨某用先前办的假身份证帮助取款,并许诺事成后给汪7000元“劳务费”。在冯某的陪同下,杨某三次去异地取款。第三次在肇庆取款时,杨某对在外等候的冯某谎称银行卡无磁暂取不到款,需重新办卡,冯某以为真。杨某将所取的3.7万元占为己有。
【争议焦点】
本案在诉讼中对杨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对杨某在取款时私自截留共计3.7万元的事实如何认定,存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杨某在取款时,对冯某采用编造、隐瞒实际取款数额的方法,骗取钱款3.7万元归己所有,应以诈骗定罪。
第二种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杨某受朋友冯某之托帮助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其本身就有为他人代为保管财物的义务,其拒不退还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应以侵占定罪。
第三种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杨某利用帮冯某取款之机,采用暗中不为冯某所知的手段将3.7万元据为己有,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应以盗窃定罪。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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