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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郝某入职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主管人事工作,月工资12000元,2015年9月郝某离职。郝某在职期间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由郝某负责管理,郝某在离职之时悄悄的带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郝某主张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主张郝某兼任公司的行政人事部主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郝某自身,并向裁判机构提交了《文件发放签收表》、《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离职交接表》。其中《文件发放签收表》显示郝某向行政人事部签发了考勤管理制度,向技术部、商务部及车间签发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体系及绩效考核表等文件,《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显示在技术部经理张某办理离职手续时,郝某在该表的分管副总意见栏及行政人事部主管意见栏中签字确认;《离职交接表》显示郝某的离职交接文件中包括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郝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争议焦点】
郝某主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公司应否对郝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本案件后认为,无论郝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实,公司都不应该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此,向仲裁机构提交了《文件发放签收表》、《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离职交接表》等证据,根据提交了的证据中所载内容,可以印证了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所持郝某兼任行政人事部主管、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的主张,同时,郝某也未提交其曾提出要求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予以拒绝的证据。因此,郝某要求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郝某的请求。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结合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能够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于是不予支持其请求。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公司的主张,驳回了郝某的请求。律师为委托公司成功的避免了132000元的经济赔偿,有力的遏制了高管监守自盗的现象,得到了委托方的高度肯定与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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