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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公司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不予任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7-06-08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王某入职佛山市康X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201511月佛山市康X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王某在从事销售工作的同时,在X公司兼职,并将公司的医疗器械低价转卖给X公司,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主张佛山市康X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过仲裁程序要求佛山市康X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医疗设备的销售,王某的配偶赵某玉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王某是X公司的监事。佛山市康X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审批书》与《采血器经销合同》显示,王某曾参与佛山市康X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与X公司采血器销售项目的审议,起草了“价格下降10%每年将损失利润24万元,而要获得与此等值的利润,则要每年多生产53万只,如果在此之上没有交涉余地的话,虽然也可以同意,但是由于有上述问题存在,希望慎重考虑”的意见,并最终建议双方签订经销合同。佛山市康X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疗器械低价销售给与其本人存在密切关联的X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守则》及《就业规则》的规定。王某则主张签订经销合同系公司行为,其在X公司担任监事经过佛山市康X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准。


【争议焦点】

     王某行为是否构成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否不予任何赔偿?


【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案件后,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惠X公司与康X公司存在医疗器械购销关系,王某之妻系X公司的唯一股东,王某本人为X公司的监事,在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在X公司担任监事系经过医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王某的主张不应被采纳。王某任职康X医疗公司销售总监期间,参与医疗公司与X公司采血器销售的审议并出具低价销售的意见,明确建议两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公司《就业规则》的规定,亦有违基本的职业操守,康X医疗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结合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用人单位的经营事宜通常具备一定的管理权与决策权。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通过公司经营活动自行或为亲属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形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律师为委托公司成功的挽回了18万元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委托方的高度肯定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