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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佛山市丰X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5日,梁某辉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梁某辉主张佛山市丰X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186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梁某辉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佛山市丰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其2007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186万元。
案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佛山市丰X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梁某辉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佛山市丰X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梁某辉自2000年3月15日起到现在为佛山市丰X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壹佰捌拾陆万元”,除此之外,梁某辉未就欠薪事宜提供其他证据。
【争议焦点】
梁某辉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其工资?如果需要支付,支付的依据?
【律师代理意见】
梁某辉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显然有别于一般员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梁某辉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梁某辉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佛山市丰X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梁某辉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梁某辉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梁某辉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裁判结果】
仲裁委结合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涉案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于梁某辉提供的《证明》属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梁某辉的全部仲裁请求,律师为委托公司成功的挽回了186万元的损失,得到了委托公司的高度肯定与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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