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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6日,毛某赢、孙某、毛某毫、邓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郑某锋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四人偿还本金588479.16元并按照年息2%支付从2018年8月21日、2018年8月25日、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毛某赢、孙某、毛某毫、邓某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1300元。毛某赢、孙某、毛某毫、邓某得知被起诉后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应诉。
经我所律师分析认为,郑某锋可能存在收取砍头息行为,不排除是职业放贷人身份。经我所律师庭审争取,一审法院认定存在收取砍头息行为,判决在原告起诉本金中扣除砍头息46847.66元,将案涉本金从588479.16元减至541611.15元。但一审法院未认定原告的职业放贷人身份,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金541611.15,利息按年息24%计算,并需支付本案20000元律师费,1300元担保费及诉讼费用。代理律师分析一审判决书后认为可以提起上诉,有进一步争取的空间,随后毛某赢、孙某、毛某毫、邓某表示认可并同意提起二审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经代理人多方调查、搜集有利证据,促使被上诉人郑某锋主动寻求与我方和解,经代理人多次与被上诉人郑某锋代理人谈判、磋商,最终被上诉人郑某锋愿意放弃年利息24%的诉求,改为要求按年息5%计算利息,并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判决由我方上诉人支付的20000元律师费。案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我所律师通过丰富的庭审经验、高超的谈判技巧成功为委托人在案情不利的情况下争取到少支付利息、律师费等逾20万元,当事人对代理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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