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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原告仲某与被告王某、曹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11.5万元购买二被告开发的面积为92平方米的单元房一套及楼下停车房一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7万2千元。房屋建成后,由于房价上涨,二被告又将该房屋以12万八千元的价格卖给梁某,并给梁某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无奈,仲某诉诸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二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被告行为是典型的一房二卖,属于根本违约。原被告间的购房合同是在双方自愿且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是由于原告所购房屋为在建,房产证无法即时办理,所以导致房屋建成后因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转手卖给案外第三人。因案外第三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且被告已与其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故原告只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购房合同及被告承担双倍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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