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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法院采纳我所律师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9-10-09 点击: 【字体: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代理人:廖黄鹏律师、谢金慧实习律师

委托人: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起诉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96717元及利息15846元。案外人何华斌向原告采购烟机、灶具,由被告托运,2017年6月5日,何华斌委托被告以代开发票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同意并出具了票据金额为196717元的支票给原告。2019年4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与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并无买卖合作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起诉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承担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纠纷为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与案外人何华斌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与其二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并无关联,且案外人是否仍拖欠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货款存疑。

二、本案应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根据何华斌的请求开具相应的支票,本案实质应为案涉支票兑现问题。

三、根据案外人何华斌陈述,其已经与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结清案涉合同相关货款,委托开票人未向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账户转存相关款项,同时已经告知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无需向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兑付相关货款。 

四、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请求本案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中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承揽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的运输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何华斌之间的货款纠纷与重庆阳华物流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并无关联。


       法院裁判结果:

       2019年06月03日,判决驳回原告中山市正普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