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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某大厦的写字间租赁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1年,每平方米日租金4元,每季度交纳一次。商贸公司先期支付10万元作为房租保证金,7.5万元作为电话保证金。如租期届满,商贸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清房租、电话等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退还保证金;如商贸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累计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不退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租期届满时,商贸公司结清了各项费用,但没有按期搬离房屋,继续使用83天后才将房屋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商贸公司强行滞留房屋,且没有交付相关费用,不应退还保证金。而商贸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曾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续约83天,现续期已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83天的房租等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后,退还其余保证金。双方达不成一致,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保证金。庭审中,商贸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商贸公司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也没有提出过异议。
由此,商贸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届满后,原租赁合同仍有效,商贸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商贸公司在继续使用房屋83天后,没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相关费用,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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