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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某某(犯罪嫌疑人)
2015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72.8mg/100ml)驾驶小轿车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路口与许姓男子驾驶的一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26日顺德法院作出对其处以一个月零十五天的拘役判决。
2015年11月16日,我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为李某某辩护。因本案属于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现场型犯罪,当时侦查机关也没有羁押我们的委托人,从而到审查起诉阶段,主办律师及时阅卷,确定辩护方案。在仔细研究了检方公诉材料后,主办律师最终确定为李某某做罪轻辩护。
刑事案件尤其是这种现场就被办案人员做了取证工作的案件,很难做到完全推翻检察院的指控,就算是能够争取一点点的疑点利益也是比较困难的。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因为证据充分、事实也比较简单;所以能做到从轻判决实属不易。本案中,辩护人依据阅卷材料,合理的把控辩护方向,以辩护人的不卑不亢,努力的为委托人争取其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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