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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某某
2016年7月19日,原告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一催要借款,被告一在微信上回复:把账号给我,月底还你。但是在2016年7月25日左右被告一把原告微信号拉黑,电话拒接。2016年9月27日原告通过委托律师向二被告寄送律师函。最后,二被告主动和解,向原告陈某某全部返还了借款。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方,其借款只有银行流水,没有签署任何纸面文件,其他证据也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所以,我们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向二被告借款的事实。但是作为新型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问题是我们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本案是典型的朋友间借贷案件,事后因其他矛盾导致双方闹到法庭。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客观事实,一方面是要尊重法律事实。但是根据本案特殊情况,代理律师还是考虑到双方之前都是朋友,如果可以和解,没必要争强好胜。通过做我方委托人工作,代理律师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和平、友好的解决了此项讼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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