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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郑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获判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于2018年11月期间,四次来到南海区桂城街道南约万科广场二楼翅栈餐饮店,利用在该店门口的迎宾台处翻找到的大门钥匙入内盗窃,得手后再将钥是放回。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店内收银机盗得现金1340元。同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店内收银机处盗得现金750元。同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入郑某在店内冰箱内盗得一瓶蓝妹啤酒(价值8元)。同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店内盗窃了现金100元及两瓶啤酒。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以被告人郑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由,请求对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
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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