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雇用陈某请其帮工,2014年4月20日陈某正式上班;5月29日陈某为追求生产数量;认为自己操作过同类设备,技术娴熟,用手代替钳子工作,下午三时在加工彩花轮产品时,被60克油压注塑成形机压伤手掌,当即送往医院,经13天住院治疗,左手掌第2、3、4、5指皮色黑、恶臭,被迫做左手掌截除术。同年7月1日陈某要求出院,左手拇指残留,第2至第5指及相连手掌掌骨缺损。出院后,由于伤情没有完全恢复,陈某又为治伤用去医疗费661878元, 并经鉴定为鉴定为六级伤残,陈某要求王某报销其医药费 、鉴定费。
【律师观点】
陈某是雇主王某正式请用的帮工,没有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主要在雇主王某,但在事实上存在雇主与雇佣劳动关系。陈某在上岗操作时,认为自己在一年前已操作过同类设备,技术熟练,用手指操作。雇主对其雇工这种违章作业行为从未制止,双方都有一定责任。发生事故后,雇主亦承认为工伤事故,工伤法律责任实行无过错归属原则。雇主应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草案》规定,承担陈某因工负伤的全部诊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就医路费,并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工致残终结后,陈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应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应一次性支付陈某生活补助费,雇主王某未按上述规定给予陈某相应的工伤待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向王某耐心解释,双方调解结案,王某同意支付陈某相关治疗费用和伤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