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粤0604民初5659号
【代理人】廖黄鹏(代理被告)
【基本案情】
夏某、蒋某强、蒋某伟共同经营佛山市禅城区宝利**制衣厂,该制衣厂向原告购买货物,并向原告支付货款。2016年3月16日,被告夏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035599元,被告蒋某强、蒋某伟共同对该款项予以确认并且三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宝利**制衣厂还款承诺书》一份,并且将149860件衣服质押于原告处。后由于生意惨淡,市场经营不善被告未能继续卖出货物偿还货款。随后原告将该制衣厂和三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一次性还清货款并实现质押权。被告接到法院材料后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代理观点】
1、该案证据确凿,被告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如无法还款则大批货物将被拍卖或者折价抵偿债务,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2、对于该案,宜调不宜判。在确实由于经济环境差,暂时资金周转问题无法还清欠款的情况之,应该尽量和对方沟通一个合适可行的方案,采取双方都能接受的分期付款方式解决争端。并争取将质押的货物提取变卖尽早还清货款。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24期还清拖欠货款,并且原告允许被告按照已还的金额提取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