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13号
【代理人】廖黄鹏(代理原告)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01时29分,被告吴某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客户粤EJS**2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普君市场对开路段时碰撞路中护栏,在撞向由黄某驾驶搭载原告的粤JL8**D号二轮摩托车,在撞向由吴某彬驾驶的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粤ESL**7号小型汽车,造成黄某、吕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锋弃车离开现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锋未取得驾驶证饮酒会操作不当事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锋经济情况极差,无法赔付相关损失,代理人接案后将洗车店老板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1、肇事车辆车主杨某不应承担责任。杨某虽作为所有人,但其将车辆交由汽车服务部清洁,该车辆交付清洗真实已经脱离杨*刚的实际控制,及不知悉有人驾驶该车,亦不可能在车辆运行中获得利息,因此车主被告杨某不应承担责任。
2、肇事者存在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根据保险的相关规定商业保险不予赔付,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付。
3、汽车服务部杨某,对客户车辆和员工有管理义务,因为其疏忽未对员工及客户车辆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1、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850元。
2、被告吴某锋赔偿原告45443.45元
3、被告汽车服务部负责人冼某在上述第二项吴某锋赔偿责任中的13633.0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