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9日15时许,王某驾驶的轿车与刘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另查,王某为窦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窦某。
刘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窦某、肇事司机王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68000余元。
【律师观点】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刘某、被告窦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窦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