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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统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统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mg/100m1,属醉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统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员及重大财产损失,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在其工作或居住地均表现良好,未对其居住地社区产生不良影响。辩护人认为王某统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的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王某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统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同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缓刑意见。故判决被告人王某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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