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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6月,郭某入职与广东某铝材公司,工资7147元/月,工作满11年2个月。2017年7月,铝材公司因经营不善寻求解散该工厂,但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工厂工人给出妥善的安置方案,而是通过停工减产的方式,变相削减员工收入,变相胁迫员工自动离职,以达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予赔偿的目的。2017年8月1日郭某申请劳动仲裁,铝材公司2017年8月月4日通知其回公司上班,2017年8月7日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争议焦点:
离职原因不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观点:
我所律师认为铝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理由:铝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寻求解散该工厂,但对于如何处置工厂工人的问题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给出妥善的安置方案,而是通过停工减产的方式削减员工收入,变相胁迫员工自动离职。如果员工离职原因无法查明的话,视为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亦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对郭某离职原因均无法证明,故认定本案系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判决铝材公司按7147元/月标准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2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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